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件中未组织当事人对评估材料进行质证,评估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该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山东高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两案执行过程中,山东高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议价通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某银行出具书面《答复函》称:“我行无法给出议价建议,也无法与被执行人就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特此告知。同时,因通知所列各项房产及土地需专业人员现场勘查才能准确定价,所以该等财产不适宜通过定向和网络询价方式定价,我们要求直接选任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尽快启动拍卖程序。”2021年10月25日,山东高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采取摇号方式,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北京市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排序在先。同日,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9、10号委托书,委托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管理公司名下的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后该公司出具了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某管理公司以评估的房产价值明显过低、评估报告未附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未通知其参加现场勘查等事由,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北京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了回复函。对未通知某管理公司参加现场勘查的异议,评估机构回复称:“我公司估价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在勘查现场时曾接到异议人电话,电话中我公司估价人员告知异议人正在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异议人能够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到场进行配合现场勘查,异议人以无法到达现场为由予以拒绝。”
某管理公司不服,以评估所依据的相关材料法院并未组织各方质证,评估机构也未组织各方当事人就相关材料发表意见为由,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山东高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鲁执异3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管理公司的异议请求。某管理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复8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管理公司的复议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管理公司主张评估机构未组织当事人就相关材料进行质证等程序违法,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该规定不适用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